
本部分适用于日本用户的个人信息,是对 Mistplay全球隐私政策中其他部分的补充,这些部分继续适用。
我们可以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共同使用收集到的个人数据。
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项
Mistplay 全球隐私政策的 1.我们收集的您的信息中所述的项目。
联合使用的目的
Mistplay 全球隐私政策 2.个人数据的使用中所述的目的。
联合用户的范围
位于加拿大和美国的 Mistplay 子公司或与我们受共同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,包括 Mistplay USA。
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管理负责人
负责人姓名:
地址:Suite 200 - 1001 Blvd Robert-Bourassa, Montréal, QC H3B 0A7Suite 200 - 1001 Blvd Robert-Bourassa, Montréal, QC H3B 0A7
代表姓名:首席执行官 Jason Heller
出于 Mistplay 全球隐私政策 2.个人数据的使用中规定的目的,我们收集的个人数据可能主要在美国和加拿大处理,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我们可能将收集的个人数据传输给位于以下国家的第三方。 以下链接提供了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("PPC")提供的这些国家的数据保护系统的详细信息。
接收第三方的国家/地区
国家/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系统概述
欧洲经济区成员国,包括捷克共和国
欧洲经济区 (EEA) 成员国,其数据保护制度被日本承认为等同于日本的数据保护制度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加拿大
欧盟委员会认可的在私营部门中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并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("CBPR")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美国
未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但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 CBPR 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英国
该国的数据保护系统被日本认定为等同于日本的数据保护系统,并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可提供适当水平的数据保护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澳大利亚
未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但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 CBPR 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新西兰
欧盟委员会认可的在私营部门中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但未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("CBPR")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韩国
未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但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 CBPR 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印度
未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也未参与亚太经合组织 CBPR 体系。不过,没有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 2000 年《信息技术法》和 2011 年《信息技术(合理安全做法和程序以及敏感个人数据或 信息)规则》(统称 "法律")至少规定了与经合组织《隐私准则》八(8)项原则相对应的 企业经营者等的部分义务或个人权利。特别是,虽然找不到与问责原则有关的相关规定,但《经合组织准则》的其他七项原则至少在这些法律中得到了部分反映。单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此外,在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"APPI")要求的范围内,我们将采取适当、合理的措施,与接收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一起保护您的个人信息,从而确保这些第三方实施的措施达到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对处理个人信息的企业经营者所要求的适当水平。
本部分适用于日本用户的个人信息,是对 Mistplay全球隐私政策中其他部分的补充,这些部分继续适用。
我们可以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共同使用收集到的个人数据。
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项
Mistplay 全球隐私政策的 1.我们收集的您的信息中所述的项目。
联合使用的目的
Mistplay 全球隐私政策 2.个人数据的使用中所述的目的。
联合用户的范围
位于加拿大和美国的 Mistplay 子公司或与我们受共同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,包括 Mistplay USA。
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管理负责人
负责人姓名:
地址:481 Ave VigerWest, Suite 300 Montreal (QC) H2Z 1G6, Canada481 Ave VigerWest, Suite 300
Montreal (QC) H2Z 1G6, Canada
代表姓名:首席执行官 Jason Heller
出于 Mistplay 全球隐私政策 2.个人数据的使用中规定的目的,我们收集的个人数据可能主要在美国和加拿大处理,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我们可能将收集的个人数据传输给位于以下国家的第三方。 以下链接提供了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("PPC")提供的这些国家的数据保护系统的详细信息。
接收第三方的国家/地区
国家/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系统概述
欧洲经济区成员国,包括捷克共和国
欧洲经济区 (EEA) 的成员国,其数据保护系统与日本的数据保护系统具有同等效力。详情请点击此处。
加拿大
欧盟委员会认可的在私营部门中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并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("CBPR")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美国
未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但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 CBPR 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 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英国
该国的数据保护系统被日本认定为等同于日本的数据保护系统,并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可提供适当水平的数据保护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澳大利亚
未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但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 CBPR 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新西兰
欧盟委员会认可的在私营部门中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但未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("CBPR")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韩国
未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但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 CBPR 系统。未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印度
未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提供适当水平数据保护的国家,也未参与亚太经合组织 CBPR 体系。不过,没有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规则。 2000 年《信息技术法》和 2011 年《信息技术(合理安全做法和程序以及敏感个人数据或 信息)规则》(统称 "法律")至少规定了与经合组织《隐私准则》八(8)项原则相对应的 企业经营者等的部分义务或个人权利。特别是,虽然找不到与问责原则有关的相关规定,但《经合组织准则》的其他七项原则至少在这些法律中得到了部分反映。单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。
此外,在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"APPI")要求的范围内,我们将采取适当、合理的措施,与接收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共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,从而确保这些第三方将实施适当的主题措施,以满足根据 APPI 处理个人信息的企业经营者的要求。